資料有保密法,對于過期資料或者錯誤資料都不可以外傳,必須當場銷毀,打碎或焚燒
(1)銷毀秘密載體,應當經本機關、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,并履行清點、登記手續。
(2)銷毀秘密載體,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。
銷毀紙介質秘密載體,應當采用焚毀、化漿等方法處理;使用碎紙機銷毀的,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;送造紙廠銷毀的,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廠家銷毀,并由送件單位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。銷毀磁介質、光盤等秘密載體,應當采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。
(3)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。用于記錄秘密載體收發、使用、清退、銷毀的登記簿,應當由有關部門指定專人妥善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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